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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19 08:49:55

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危险源及要害区域管理、安全生产计划、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包括安全绩效岗位工资与奖惩等内容与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6月 10日国家主席令第 88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 12月 29日国家主席令 24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12月 29日国家主席令第 24号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8年 12月 5日国务院令第 708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职业性中暑的诊断》(GBZ41-2019)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修订通过)

《省国资委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国资考核〔2010〕175号)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 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消除或控制危险及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设备完好无损及生产顺利进行。

3.2 安全管理以安全为目的,即以控制事故、消除隐患、减少损失为目的,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方面的活动。

3.3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3.4 危险源是指经过触发因素作用,而使其能量逸散失控导致事故的具有能量的物质和行为。

3.5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党政主要负责人。

3.6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安全总监。

3.7 安全生产负责人是指安全环保部负责人。

3.8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9 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是指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1 未遂事故是指由管理因素、随机事件或时间因素引发,由生产、设备、环境隐患和设计缺陷演变成的无伤害或轻微损失的险肇事件,在发生险肇事件的同时,由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发生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灾害事故。根据未遂事故可能导致的危险程度及后果,又将未遂事故分为较大未遂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两个级别。较大未遂事故指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的未遂事故;一般未遂事故指可能导致重伤以下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下的未遂事故。

3.12 安全绩效是指基于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控制和消除风险取得的可测量结果。安全生产绩效是可测量的,如未发生事故,千人负伤率减少多少等。

3.13安全绩效岗位工资是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所设立的一项工资结构单元。

3.14 安全风险“六项机制”: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

3.15 双重预防机制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4 职责:

公司安全环保部依照本办法,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机动能源部依照本办法,对公司设备(含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管理;公司综合部依照本办法,对公司重点部位、要害场所、民爆器材安全及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公司其他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5 总则

5.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5.2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5.3 公司及所有部门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5.4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5 公司生产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的实施细则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作业标准,并根据技术和管理的进步适时修订。

5.6 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都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5.7 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6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6.1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法务组成。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6.2 公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组长。生产部、机关部门有拖斗单位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3 公司各部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较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安全知识,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应经过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4 生产部专职安全员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间应设兼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6.5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7 安全生产责任制:

7.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安全职责

7.1.1   定期召开安委会,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职能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厂安全生产工作。

7.1.2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专业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定安全生产指导思想、管理目标和任务。

7.1.3   研究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办法和措施,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1.4   定期组织综合性的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

7.1.5   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

7.1.6   审议新制定或修订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议年度安全表彰及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审议本单位轻伤事故的处理意见;审议需上报集团公司的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及重大设备、火灾等事故的处理意见。

7.2  安全环保部安全职责

7.2.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在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2.2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

7.2.3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的建设,并组织各部门认真实施。

7.2.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7.2.5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2.6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7.2.7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7.2.8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7.2.9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和整改措施;

7.2.10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2.11  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7.2.12  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7.2.13  参与监督检查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控制“三同时”设计、计划审查、执行情况、竣工验收工作;

7.2.14  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

7.2.15  负责新入厂员工、外协、外来施工、实习、其他人员的厂级安全生产教育,督促检查基层单位 “三级”安全教育、全员安全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

7.2.16  组织岗位粉尘浓度检测、烟气检测、无组织排放监控等,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7.2.17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7.2.18  监督指导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正确佩戴和使用工作;各类在用劳保用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2.19  督促综合部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岗位禁忌或其它原因及时调岗等;

7.2.20  推广先进实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组织开展安全技术攻关活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厂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水平。

7.2.21  负责起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管理目标和计划、方案、规划等文件;

7.2.22  负责各类事故调查处理、汇总、建档、统计、上报等;

7.2.23  负责公司安全信息化系统的填报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7.2.24  负责审查承包、外协、外来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7.2.25  对公司的各类危险源点实施监控,落实监控责任。

3  生产部安全职责

7.3.1  在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本市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指示要求。

7.3.2在组织生产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规定,组织生产做到“两个指令”一起下、“两个指标”一起抓。  

7.3.3   参与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控制竣工验收工作;

7.3.4   协助各类技术标准的建立、修订、完善和实施。

7.3.5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接到所属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并及时将事故汇报给公司分管领导,同时通报安全环保部。

7.3.6   实行现场定置管理,组织文明生产。

7.3.7   组织开展本部门的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负责。

7.3.8   制定完善本部门辖区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7.3.9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研究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7.3.10  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7.3.11  对公司所有设备设施实行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类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

7.3.12  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工作。

7.4  综合部安全职责:

7.4.1   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本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指示要求,确保分管范围内生产环境的安全性。

7.4.2   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定员编制、工伤保险办理、对企业消防、保和治安负主要安全管理责任。

7.4.3   负责制订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资料的存档。

7.4.4   负责审查新进厂人员(含劳务用工)的身体(职业)健康状况,组织进行入(出)厂职工(含劳务用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入(离)厂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7.4.5   负责公司各岗位工作需求,合理调配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特种作业、职业禁忌人员必须调离岗位妥善安置。

7.4.6   负责公司劳务用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培训、日常安全学习,劳务用工发生工伤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分析、处理。

7.4.7   负责公司的“三违”各类工伤事故、事件的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处理等工作。

7.4.8   负责做好易致毒、易致爆危险化学品的公安备案以及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

7.4.9   组织、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火灾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安全环保部。

7.4.10  参与实施、完善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7.4.11  参与日常安全巡回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7.4.12  定期检查火源、火险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情况,排查治理火险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备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7.4.13  负责公司安保设施及系统的检查和动火作业审批。

7.4.14  负责公司文件的发放、回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档案等做好安全管理。

7.4.15  负责公司的消防应急救援演练和安保人员的数量和考核,对安保人员进行必要的防火及安全培训。

7.4.16  宣传和教育本部门人员遵守国家和企业的安全法律、条例、标准、规定,制定本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好督促落实。

7.4.17  协助组织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执行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

7.4.18  开展“团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在青年职工中开展遵章守纪和岗位安全生产练兵活动。

7.5  机动能源部安全职责

7.5.1  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本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指示要求,确保分管范围内生产环境的安全性。

7.5.2  公司安排年度技措项目时,机动能源部按比例拟定安措项目和费用并负责组织落实、实施。

7.5.3  监督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7.5.4  负责组织制订、修改公司设备管理制度。

7.5.5  每年雷雨季前组织对避雷器的接地装置检测,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电气设备接地情况进行检查。

7.5.6  负责全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对全公司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对特种设备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及时校验、送检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合格率100%。

7.5.7  协助做好设备检修及大修项目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7.5.8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必须履行“三同时”手续,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控制竣工验收工作。

7.5.9  技改、技措外包项目施工合同签定之前,按要求审查外来施工队伍相应的施工资质。参与公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并负责对承接公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的审查。

7.5.10  按照《联合铜业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技术标准》,对各类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督。

7.5.11  发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时,依据《联合铜业公司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履行相关手续,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每年对施工承包方进行资格审查,建立合格承包商档案。督促其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7.5.12  组织公司内工程维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督和检验工程质量。

7.5.13  组织外用工进行劳务工作要按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并落实安全要求和措施。

7.5.14  布置厂内防腐等工作要交待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7.5.16  负责外协用工的安全监督和日常安全学习的管理。

7.5.17  实行安全督查,制止违章作业。

7.6  财务部安全职责

7.6.1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7.6.2  编制财务计划时,把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专项奖励、隐患整改等所需要的费用列入公司财务计划。

7.6.3  参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严格落实,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及时提取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7.6.4  按控股公司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建立专项帐户,并监督正确使用。

7.6.5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相关工作

7.7  党群工作部安全职责

7.7.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7.7.2  对本公司安全环保管理经验及安全环保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7.7.3  配合行政和党委领导抓好党员,团员,青年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教育,动员广大党员、团员在安全生产中发挥起积极作用。

7.7.4  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人处理意见。

7.8  商务部安全职责

7.8.1  宣传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8.2  对本单位的各类危险源点按照《联合铜业危险源点监控管理标准》设施监控,落实监控责任。

7.8.3  采购劳动保护用品,要符合安全生产资质。

7.8.4  采购各类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7.8.5  按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做好新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旧劳动保护用品回收工作。

7.8.6  负责每年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7.9  质量计量部(企业管理部)安全职责

7.9.1  按照质量、计量体系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要求,适时对公司各岗位作业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7.9.2  负责本公司生产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监督及安全管理工作。

7.9.3  采取措施,做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7.9.4  在制定年度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时,下达安全生产计划,并督促安全生产计划实施。

7.9.5  编制绩效考核方案,把安全指标列入考核内容。

7.9.6  组织公司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7.9.7  负责安全标准化文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7.10  纪委、工会安全职责

7.10.1  监督检查厂有关行政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7.10.2  把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工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向广大职工宣传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职工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7.10.3  执行工会“三个暂行条例”,实施对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劳动保护检查工作。

7.10.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系列竞赛活动,在总结、评比各类先进单位时,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7.10.5  参加安全活动,监督安全环保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7.10.6  参加安全大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10.7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10.8  负责督促检查安委会有关人员的安全奖惩、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

7.11  生产车间安全职责

7.11.1  组织职工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及生产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定。

7.11.2  建立健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资料和台帐。

7.11.3  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7.11.4  参与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规程的贯彻实施。

7.11.5  对本单位的各类危险源点严格按照《联合铜业危险源点监控管理标准》实施监控,落实监控责任。

7.11.6  搞好本单位各项安全教育工作,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教育、变岗教育、外用工(含外来实习人员)教育等。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月、安全竞赛等活动。

7.11.7  本单位发生各类工伤事故,按要求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及整改闭环工作。

7.12  车间班组安全职责

7.12.1  执行国家安全法规及企业(车间、班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7.12.2  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作业标准。

7.12.3  按时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每周安全学习及各类安全活动。

7.12.4  规范穿戴劳保用品并接受监督检查。

7.12.5  上岗前,对本岗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7.12.6  对本岗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有责任和义务向车间汇报,做到及时处理。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力求通俗易懂。各单位要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制度。要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各单位要加强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奖励主动落实、

全面落实责任,惩处不落实责任、部分落实责任,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8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公司所属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其公示、考核制度,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双报告”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剧毒物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六项机制”及分级管控制度,危险源(点)分级监控管理制度,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风、防尘、防毒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强制性检验设备定期检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危险源源长责任制及其公示制度,外来施工与服务队伍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值班制度。

9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虽经安全

教育培训,但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有关部 门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2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副职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3 新进公司的职工(含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厂级、车间、

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车间之间调换工种人员及离岗一年以上复岗人员必须进行车间、班组两级安全教育。车间内班组之间调换工种人员必须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公司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公司安环部每月对车间负责人、值班长、班长进行相关培训,各部门按要求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培训。上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

9.3.1 公司级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学时不少于 2 天)内容为:

1)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规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单位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5)有关事故案例等。

9.3.2 车间级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学时不少于 3 天)内容为:

1)本车间的工作环境、危险因素及安全生产特点;

2)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3)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4)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5)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6)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本车间历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例及教训;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3.3 班组级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学时不少于 4 天)内容为:

1)劳动纪律、岗位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标准及安全责任;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岗位事故案例及常见事故预防措施;

4)本岗位及班组、车间相关岗位有关设备的机械性能和特点以及如何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个

人防护用品等知识;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4 作业人员到岗后,必须在有安全生产经验的师傅带领下,从业人员工作满 4 个月以上,并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9.5 公司所属各部门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使用前,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9.6 公司所属各部门在进行设备、重点项目大修和危险性作业之前,检修和施工部门事先必须定好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行

作业。

9.7 公司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知识考试,并将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或考核,由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9.8 公司外协队伍从业人员进入公司所属部门作业之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其安全教育培训纳入被服务的主体单位,具体实施按本《办法》第 9 条执行。

9.9 公司对短期参观、检查、学习等外来人员也应进行临时安全教育并安排监护人员,告知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基本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相应记录。

10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10.1 公司每年定期组织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公司领导带队。

10.2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各类安全专业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季节性检查。综合部部每季应组织不少于 2 次消防、民爆和要害部位安全检查,生产机动部每季应组织不少于 2 次特种设备、电气安全检查。公司安全环保部还应经常组织开展临时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10.3 公司所属各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专(兼)职安全员应每班对本分管范围内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岗位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前对本岗位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及时巡检。  

10.4各级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检查的组织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有

关隐患责任单位、部门或个人,必须按照“五到位”(即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个到位)、“四不推”(岗位不推班组、班组不推车间、车间不推公司)的原则,积极落 实整改。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出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双报告”制度,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当地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公司职代会报告。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实行销案、闭环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将隐患整改结束,并向发出整改指令的单位申报消案。发出整改指令的单位接到消案报告后,应组织力量对其进行复查确认,对隐患整改的效果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10.6 公司所属各部门要落实领导“一岗双责”制度,按照《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实施企业领导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的规定(试行)》和《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领导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和夜间、节假日带班管理制度(试行)》的要求,严格执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组织、指挥、检查、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11 危险源、要害区域及风险管理:

11.1 加强危险源(点)监控管理,将各类危险源(点)对照《危险源(点)管理办法》,进行科学的分级,并按照分级监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类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措施和监控管理责任。

11.2 各类危险源(点)管理应实行登记建档制度、危险告知制度、监控检查制度、隐患整

改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等,制度和检测、评估及备案制度。  

11.3 公司所属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危险预知和风险评价制度,对本部门生产经营活

动中涉及的固有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进行风险评价,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立、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公司及所属部门要建立完善并推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系统,实行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立完善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12 安全生产计划:

12.1 安全生产计划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划、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

教育培训计划等。企业在编制年度综合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公司安全环保部汇编年度综合计划、汇编安全生产计划,必须交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审查。

12.2 经过公司审查批准的安全生产计划,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切实按计划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通过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审核批准。

13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13.1 公司所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要求和规定程序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试生产方案编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2 公司项目建设直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对

于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并以此指导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公司安全环保部要督促、指导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试生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要协同战略发展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中提出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

13.3 公司所属部门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时,该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引进项目时,引进的有关工艺、设备必须达到我国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必须有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

13.4 应由公司组织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试生产方案、安全设施设计的评审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承建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参加;应由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的试生产方案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承建单位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参加;项目承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参加项目“三同时”程序。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公司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施工和验收投产。

13.5 公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项目安全全面负责。公司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13.6 公司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4 职业卫生管理: 

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按照《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执行。

14.1 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卫生及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14.1.1 对有毒、有害作业环境进行分级定点监控,对尘毒、噪声、射线等超标准作业环境

加强治理,使其达到国家标准。

14.1.2 产生尘毒的设备、设施,要采取密闭除尘净化措施,使有害物质达标排放。

14.1.3 作业环境超标的噪声、振动,要采取消音、隔音、防震及个人防护措施。

14.1.4 在放射性环境中作业,要采取剂量控制、个人防护及消除放射性残留物质污染等措

施。

14.1.5 在生产工艺中尽量采用低毒、无毒、无害的新工艺、新设备,逐步淘汰有毒、有害

及高毒害的设备和工艺,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14.2 公司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要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就业前以及国家规定周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进行调查、建档和诊治康复等工作;做好女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4.3 作业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并设置防潮、防寒、防热辐射、消毒及卫生辅助设施。

14.4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为上岗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对从事有毒、

有害作业人员,还应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或保健费。

15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15.1 公司和所属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发布实施,于 20 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应急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并适时修订。

15.2 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充分辨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制定各类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15.3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报备、培训、演练等工作。各部门要落实成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配备足量适用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设置应急器材专库,配备专人负责应急装备、器材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物资完好有效。

15.4 公司安全环保部要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技能,普及全员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预知、应急处置、避灾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做好公司周边企业、社会及相关方人员的应急宣传工作。

15.5公司安全环保部要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公司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司每年 2 月底前要把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15.6公司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肇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公司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事故抢险时,应采取正确的紧急措施,确保抢险人员、相关生产装置安全,避免其他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必要时报集团公司、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15.7 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要重新报备,并同时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5.8 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制度,安排应急值班人员。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

16 反“三违” 

16.1 “三违”行为是造成各类事故的主要原因,各部门要持续加强对“三违”行为的查处,

实行自主管理。要全面实行“三违”行为分级管理制度,辨识“三违”行为,建立并不断完善“三违”行为数据库,“三违”行为次数累计不归零。各单位对各类“三违”行为者分级计分,分级处罚,累计 2 次及以上的行为者要加倍递增处罚。

16.2 公司应设立“三违”行为“曝光台”,对查处到的各类“三违”行为进行曝光。集团公司在《铜陵有色报》和铜陵有色信息门户网站上设立“三违”行为曝光台,对公司情节严重的 “三违”行为进行曝光;各单位也应在铜陵有色信息门户本单位网站上设立“三违”行为“曝光台”,对“三违”行为进行曝光;集团公司将把各单位自行曝光及在铜陵有色信息门户网站上的曝光情况纳入其安全负责人安全环保绩效考核体系中。

16.3 凡在《铜陵有色报》和铜陵有色信息门户网站上曝光的“三违”行为,一次给予 500 元

以上的罚款,给予两周安全教育;发生“三违”行为第二次加倍处罚(第二次给予 1000 元以上的罚款,给予四周安全教育,以此类推),学习期间只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各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上“曝光台”曝光的“三违”行为,其处罚措施由各单位根据分级自行确定。

16.4 凡被集团公司“曝光”的“三违”行为人员,在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16.5 公司对各部门“三违”行为迟报、转嫁或者隐瞒不报的,经查实在季度安环绩效考核中扣 3 分。

16.6 严格执行《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实施企业领导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的规定(试行)》,带班领导带班时间内不得离开厂区。对于安排现场带班因故不能带班的领导(含带班助理),必须向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请假(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可以相互请假),如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就不带班,一经发现,给予该带班领导(含带班助理)处分;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带班领导请假的,应及时安排调整其他领导带班,未能及时安排领导带班的,给予批假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分;应现场带班而未带班,期间发生工亡以上事故的,给予带班领导处分;未安排领导成员带班(含批假后未安排调整领导带班的),期间发生工亡以上事故,给予安全第一责任人处分。以上人员的经济处罚具体按《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环保奖惩规定》执行。

17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17.1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7.1.1 一般事故: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17.1.2 较大事故: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1.3 重大事故: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1.4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2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自

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17.3 事故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7.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公司的应当立即返回。

17.5 发生轻伤及以上伤亡事故后,事故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领导,严禁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事故情况。

17.6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类别;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6)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17.7 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 30 日内死亡或轻转重的,应当及时补报死亡或重伤,超过 30 日的不再补报。

17.8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

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做出书面记录。

17.9 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环保部和事故部门要立即按照以下调查处理权限组成或参加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1)一次 3 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下或一般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并按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调查处理报告应及时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2)重伤或一次 3 人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或较大大未遂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调查处理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 1 个月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复后执行。对于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机部、综合部、纪委、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处理。

3)工亡以上事故由相关政府组织调查处理,股份公司、公司配合调查。必要时股份公司组织安全环保部、生产机动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宣传部、武装保卫部、纪委、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

17.10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17.11 事故调查部门应认真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公司安全环保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性质;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8)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17.12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检修上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有施工、制造、安装、检修

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

负责;

4)因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因管理不善,发生事故,由有关领导负责;

6)因违反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

7)因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无防范措施,或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由有关管理

人员负责;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而造成的事故,由决定拆除者或擅自拆除者负责。

17.1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首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由于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应急措施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而发生的事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造成的事故;

3)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考试合格分配上岗操作而发生的事故;

4)安全装置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的事故;

5)劳动组织不合理,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的事故;

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及损失程度加剧或

重复发生的事故;

7)在新、改、扩建项目中未落实“三同时”规定,或不及时整改隐患、不按规定提取安全费

用及擅自挪用安措经费或不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而造成的事故;

8)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而导致的事故;

9)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造成管理薄弱而导致的事故。

17.1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次生灾害,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7.15 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60 日。

17.16 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

17.16.1 公司所属各部门发生伤亡事故,认定该部门为事故责任单位。

17.16.2 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发生伤亡事故,认定用人部门为事故责任部门;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工部门为劳务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认定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工部门为事故责任部门;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部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认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部门为事故责任部门。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或非全日制用工的部门,要将此类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本部门安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从业人员同等对待。公司所属单位接受实习生、代培人员进入本单位实习、培训时,应将此类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本部门安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从业人员同等对待,此类人员发生伤亡事故,认定接受部门为事故责任单位。

17.16.3 公司所属部门使用公司内部其他单位(服务单位)承担本部门生产经营任务或专业性较强单项工程的,属地部门对其区域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服务单位对其作业区域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发生伤亡事故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主次要责任分别按 70%、30% 的比例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如事故调查报告未能区分主次要责任,则属地部门、服务单位分别按 50%的比例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对于负全责属地部门按 100%的比例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17.16.4 公司货物运输的车辆(含相关方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范围内发生车辆伤害事故,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的,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未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的,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事故责任单位认定按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17.16.5 使用外协队伍承担本单位生产经营任务及使用外协队伍承担本单位专业性较强的单项工程的有关单位,应按照《外协队伍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对于承担公司所属部门生产经营性任务的外协队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本《办法》有关处罚条款,对发包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单位同等事故进行处罚。

17.16.6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同时对建设单

位等有关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17.17.1 伤亡事故的处理:发生轻伤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扣除 500-1000 元

安全环保绩效工资的处罚;发生重伤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扣除 1000-2000 元安全环保绩效工资的处罚;发生工亡以上事故,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处罚意见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非工亡人员)相应处罚。以上事故其他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罚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执行,涉及重伤以上事故的,有关领导管理责任的经济处罚按本本《办法》《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同时,公司将事故调查处理与结案情况纳入事故部门负责人安全环保绩效考核。

17.17.2劳动者经诊断为职业病的,根据有关部门的鉴定结果,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处罚意见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非工亡人员)相应处罚,以上事故其他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罚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执行。

18 考核与奖惩

18.1 公司对各部门的安全考核主要依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经济责任制承包兑现和安全奖惩的主要依据。

18.2 公司提取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使用和管理。

18.3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在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中获得先进单位的奖励;

2)用于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3)用于安全环保绩效奖的兑现;

4)用于安全管理、安全活动、安全技术创新、事故隐患整改、反“三违”、避免和杜绝了重大的人身或设备事故及抢救事故等安全工作中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用于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

18.4 公司安全环保部承办公司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工作。

18.5 对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规

章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8.5.1 年度“安全环保先进单位奖”: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参加集团公司年度“安

全环保先进单位”评选,具体奖励按《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环保奖惩规定》执行。

1) 全年无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119 出警的火灾事故、3 人以上中毒事故。

2)按照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其他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积极参加所开展的各种安全活动。

18.5.2 安全生产突出贡献个人奖:凡具有下列先进事迹者,经公司核实后,由公司授予“安全生产突出贡献个人奖”,并分别给予奖励:

1) 避免一起特别重大事故者,报请公司核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 避免一起重大事故者,报请公司核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万元。

3) 避免一起较大事故者,报请公司核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万元。

4) 避免一起工亡事故者或在安全管理中成绩显著,在学术上、安全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的负责

人、工程技术人员及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从业人员报请公司核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18.6 公司安全环保绩效岗位工资:结合职工基本工资制度,公司决定在岗位绩效工资制结构中;安全环保绩效岗位工资的设立、岗位等级、发放、考核等规定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绩效岗位工资实施办法》执行。纳入考核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高级技术主管)的安全环保绩效工资设定,以其安全生产考核年度的年薪一定比例作为安全环保绩效考核基数,分为过程和效果两部分考核。(具体见《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环保奖惩规定》和《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环保绩效考核办法》)

18.7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追究:公司对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除执行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以外,对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18.7.1 公司所属部门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管理不善的,其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按 《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对所属单位各类型用工和单位接受的实习生、代培生发生人员工亡,以及单位外来施工队伍发生人员工亡事故,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和《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同等处罚事故责任部门。

18.7.2 车间以及班组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所在车间的(车间主任)、支部书记及班组长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事故单位落实,处分和处罚决定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给予事故所在车间及对事故有关联责任的车间乃至事故单位否决安全环保绩效工资的处罚,具体按《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18.7.3 公司建立事故通报制度。公司所属部门凡是发生工伤事故的,公司将以最快速度在公司局域网上把事故的基本情况予以通报。

18.7.4 公司建立事故约谈制度。公司所属部门凡是月内发生 2 人重复性轻伤、发生重伤 1 人或重大设备、火灾事故的部门,公司将约谈事故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责成其深刻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18.7.5 公司对事故多发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调研制度。公司凡是发生工伤一人以上或重大设备、火灾事故的单位,在配合做好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书面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对于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工伤事故的部门,公司安全环保部对事故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调研排查,并针对性的提出安全工作意见。

 

 

 

   ——本办法起草单位:安全环保部

   ——本办法起草人:陈翔、汪松千、汪东

   ——本办法审核人:王庆轮

   ——本办法批准人:王浩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5年1月7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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